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482号原告杨武。
被告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经营者谢东),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永泰路中段西侧。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经营者王德永),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楼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与被告香河华汇家具城A厅(经营者谢东)、霸州市胜芳镇鑫成美家具厂(经营者王德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