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凌万义与洪月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01民初3083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洪月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洪月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083号原告凌万义,男,汉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澳门。

委托代理人田艳群,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月颖,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洪月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