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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终462号
案件名称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中路388号长城机电办公楼0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东旭,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江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维朗、盛周,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征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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