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6号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海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海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