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个体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5年12月3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高,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佳,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罗鲜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海飞丝”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剂、护发素等,商标注册号为第1580242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
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海飞丝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殷光德等人,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资金分别在桂平市长安工业区、贵港市大圩镇、柳州市宝珂物流公司筹建假冒海飞丝洗发水成品加工厂、制瓶厂、洗发水储存仓库,生产假冒海飞丝洗发水,并以200ml每瓶4元的价格出售。
2015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在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和柳州市宝珂物流公司扣押疑似假冒海飞丝洗发水110756瓶(200ml/瓶)。
对扣押的洗发水经鉴定,均为假冒广州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海飞丝的产品。
对扣押的洗发水经送贵港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送检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443024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发货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钟某、廖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鉴别报告书、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的假冒海飞丝洗发水110756瓶予以没收。
(上述物品扣押在贵港市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