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72号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唐台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子然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卧龙区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与汉冶路交叉口徐庄375号。
法定代表人:范青变,总经理。
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子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