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第86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胡梅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