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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炎明与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褚炎明与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褚炎明;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661号原告褚炎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华逢元,该局局长。

被告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邵庄村。

法定代表人姚在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诉被告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卓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褚炎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炎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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