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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6刑更第1246号
案件名称黄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246号罪犯黄某,男,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罪犯黄某未缴纳罚金,未提供困难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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