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193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常沃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西北路92号2幢。
经营者顾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常沃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