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6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沙信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上塘村2幢1号楼。
经营者:黄心水,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白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沙信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