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954号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州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州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多又好超市经营者:张仁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多又好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