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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姚春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766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姚春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姚春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6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春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春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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