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76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春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春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