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希贤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910号
案件名称孙希贤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希贤,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910号原告孙希贤。

委托代理人孙德兴。

委托代理人庞启芙。

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负责人李索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贤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希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对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陪审员  程 婧代理陪审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