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1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喀智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伏龙山北路56号。
经营者:项芳胜,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皂头镇毛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喀智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