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25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富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434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桐庐富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2016年8月22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6年8月25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