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94-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荣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四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43-2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四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华于2015年11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取得名称为“围墙护栏(005)”、专利号为ZL201230095923.1、名称为“门花(801)”、专利号为ZL201230427007.3、名称为“楼梯护栏花(0009)”、专利号为ZL201230295724.5、名称为“门花(007)”、专利号为ZL201230279567.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荣高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上述外观专利相同的产品。
2015年7月8日在广州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上,荣高公司对其所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展出。
荣高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吴华的专利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荣高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立即销毁生产模具、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
并赔偿吴华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四案后,荣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本四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四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吴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与公证员对荣高公司在广州市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即本四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荣高公司住所地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四案有管辖权。
荣高公司以其住所地在佛山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荣高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共400元(每案100元),由荣高公司承担。
荣高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四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荣高公司的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在佛山市,因此,针对其提起的涉嫌侵权的诉讼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吴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吴华以荣高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四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四案中的被告荣高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四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四案没有管辖权,故荣高公司上诉请求将本四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荣高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荣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