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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卢浩食品店、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辖终989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栖霞区卢浩食品店、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卢浩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经营者陈铭,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卢浩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经营者卢浩。

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5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陈铭超市店上诉称,第一,本案被上诉人虽提供公证书及相关物证照片证明在上诉人处购买了侵权产品,但是上诉人处存在侵权产品,并不能等同于上诉人就存在侵权行为。

且上诉人对产品侵权的事实毫不知情��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就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二,根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对青花瓷酒知名度、市场份额的详细描述,该青花瓷酒完全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

另外南京市关于该类产品的诉讼案件已有几百件,人为操纵非常明显,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谐的系列案件,在南京市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栖霞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间案件。

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南京市栖霞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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