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6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国泰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玲珑山中路中都中央花园3号楼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魏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