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28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城关科达眼镜行,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
经营者:艾文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山县城关科达眼镜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及以双方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