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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谯城区沙土镇裴传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谯城区沙土镇裴传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谯城区沙土镇裴传杰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4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程磊,安徽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沙土镇裴传杰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集。

经营者:裴传杰,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沙土镇裴传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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