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72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璐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奎,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道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