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62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62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注册号100000000001197。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龚苏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876号(综合楼)6-7卡。

注册号440684600325810。

经营者:易辉。

被告: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APEC芝罘工业园冰轮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A。

法定代表人:尹国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鸿润好商场、烟台马登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