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497号原告李虎占,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张祥,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李建华,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李虎占与被告张祥、李建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