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2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成集镇苏美连锁明心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经营者:马永明,个体经营者,其他自然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成集镇苏美连锁明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