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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超与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龙湾满亿莱茶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271号
案件名称张永超与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龙湾满亿莱茶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永超,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龙湾满亿莱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超,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洪浪一村**栋403,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71********。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安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学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满亿莱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郑宗炎。

委托代理人:陈奕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永超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金富铤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富铤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龙湾满亿莱茶具店(下称满亿莱茶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永超的起诉。

原告张永超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张永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

2、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涉案专利权利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涉案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虽然被上诉人金富铤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致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对涉案专利宣告无效的第28725号审查决定,但上诉人有权自收到关于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上诉人己准备就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鉴于此,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未生效,其法律状态并不稳定,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一审法院在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还不确定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起诉专利侵权缺乏权利基础,并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的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金富铤公司、满亿莱茶具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永超是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2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

原告张永超于2015年9月2日起诉称,被告满亿莱茶具店销售的、由被告金富铤公司制造并销售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被告满亿莱茶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金富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对两被告提出的侵权指控,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5)粤广南方第059208号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

2、注册号为62××596的“茶之宝treasureoftea”专利查询信息。

该证据显示“茶之宝treasureoftea”专利的申请人为“香港茶之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金富铤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号为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2016年4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申请作出第28725号《无效宣告请求���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一审裁定理由及张永超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审查案涉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张永超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查明事实,上诉人张永超的ZL20112050××××.8、名称为“一种电热水壶的控制电路”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2016年4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金富铤公司的无效申请作出第28725号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故自宣告之日起,张永超的专利权已不存在。

因此,张永超无权诉请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张永超上诉认为,其己准备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但如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权对争议专利进行处理,其作出的无效宣告的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认定张永超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目前已不存在,其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驳回张永超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张永超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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