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08号之一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忠宝。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宝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