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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叶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69、87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叶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叶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69、871号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良华。

委托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叶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系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标灯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艾斯堡门市部)、叶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23456.5、ZL201530023437.2)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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