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69、871号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良华。
委托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叶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系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标灯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艾斯堡灯饰门市部(以下简称艾斯堡门市部)、叶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23456.5、ZL201530023437.2)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国标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