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胜,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公民身份号码×××5797。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念琼,经理。
上诉人荣胜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安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荣胜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荣胜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
本院认为:荣胜未在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荣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