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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11民初3569号
案件名称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569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经营者葛志军,经营地无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华东商贸城虹军五金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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