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5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于同年5月9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婕、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某从许某处购进大量假冒南孚电池,并在其经营的批发部内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11741元。
经鉴定,侯某销售的电池不是南孚电池真品。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8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111741元,数额较大,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某通过“西安双生金祥和货物托运部”以每粒1.18元的价格从许某(已判刑)处大量购进假冒“南孚”电池,后在其经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立达百货市场10-A24号“惠仁批发部”内以每粒1.2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侯某共以人民币103012元购买假冒南孚电池87298粒,销售金额111741元。
经国家化学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侯某销售的电池均不符合备案标准Q/NPDC050-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不是南孚电池真品。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侯某进行审前调查。
经调查,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侯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被害单位出具的报告、赔偿协议书、货运底单、汇款凭证、情况说明、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银川市兴庆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许某证言、被害单位职工张江陈述及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7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银川市兴庆区出具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素昱人民陪审员 余长福人民陪审员 郑祥才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