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0385号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号楼*层****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穆泽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宇)。
委托代理人:张宇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玮,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雷石(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雷石泰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