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豪品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经营者陈磊,男,汉族,1984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泉,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豪品灯饰配件门市部诉被告李金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山市古镇豪品灯饰配件门市部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同时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豪品灯饰配件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豪品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