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奋勇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
法定代表人:黄奕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
上诉人深圳市奋勇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勇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光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源光电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胡才双享有名称为“一种新型LED灯支架”、专利号为ZL20112006××××.6的实用新型专利。
后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隆源光电公司。
奋勇光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给隆源光电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奋勇光电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隆源光电公司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奋勇光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东省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属审理,故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隆源光电公司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奋勇光电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能成立。
综上,奋勇光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奋勇光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奋勇光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东省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属审理,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专利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隆源光电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被告奋勇光电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奋勇光电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奋勇光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奋勇光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