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448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观海筋头巴脑火锅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东沽和佳苑小区332号商业用房。
经营者:李佃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利源达酒店,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渤海石油蓝苑小区15栋1楼。
经营者:李坤。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观海筋头巴脑火锅店、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利源达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利源达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利源达酒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