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43号之一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丹,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许春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胜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王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