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525号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和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翁士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和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精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