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61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市爱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白鹤村。
法定代表人:梁海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爱购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并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