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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屠荣灵、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屠荣灵、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屠荣灵,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颜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庆,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屠荣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屠荣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颜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屠荣灵、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白马商城有限公司、颜浩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6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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