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694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bragdon),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珍龙服装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北里309号楼A-1北京日购菜市场C060号。
经营者百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京万珍龙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