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9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徐逸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