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88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590号1幢8层U1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维尔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佛山市金大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路段不锈钢总汇1#楼C201。
法定代表人:吴奋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佛山市三水金大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43-1号。
法定代表人:吴奋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维尔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东金大田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