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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简水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民初347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简水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水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4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简水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简水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水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热水器;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虚假宣传;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虚假宣传,并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热水器。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店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虚假宣传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热水器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主张被告侵犯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简水根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5、15060号公证书、(2013)粤佛顺德第17474号公证书、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第5478888、6765872、1523735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5478888、6765872、1523735号注册商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假维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注册商标在1999年就已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2010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又于2014年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粤佛顺德第15050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1.(2014)莱凤城证民字3742号公证书、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2.关于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28134号),证明“cmiediea”商标与原告第5478888、1523735号商标已被行政部门认定构成近似。

1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253号民事开庭笔录复印件(加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当庭提交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已经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拆封过,后原告撤回了对该案件的起诉(并非因双方达成和解),该法院对该产品实物重新进行封存。

1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回函一份、被告户籍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淘宝网店店主与本案被告身份完全一致,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6、8、9、10、11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本���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4、5项证据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第7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均予以采信;

第12、13项证据为相关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文书,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14项证据中的回函有证明单位的盖章,且该证明单位是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网店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户籍信息与回函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热水器、换气扇等;

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热水器等;

第152373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电饭煲、热水器等。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3年9月,“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3742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15时15分至15时23分,该公证处两���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jsgen88888”的“99健康之家”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的操作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9时45分,在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书香美域”小区对过胡同内的“百世汇通”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350225123199。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打开,里面有“khyinghua”“cmiediea”热水器各一台,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三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1时37分至14时57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对购买掌柜名为“jsgen88888”的“99健康之家”网店销售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42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是“jsgen88888”,真实姓名是“简水根”;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以138.6元在“jsgen88888”开设的“99健康之家”淘宝网店上购买了名为“特价美的生活电器速热水器洗澡6l即热式罐装瓶装煤气/燃气液化气”的热水器一台,该商品的“宝���详情”网页显示“品牌:美的生活电器”字样,该淘宝网店上多款热水器产品的图片中使用“cmiediea”(“c”为包含“m”的艺术化字体)标识;

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包括百世汇通快递单一份(单号:350225123199)及纸箱包装的热水器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及配件一套,其中热水器及其外包装箱上均标有“cmiediea”标识,使用说明书上标有“cmiediea”(“c”“m”为两者相连的艺术化字体)标识,热水器外包装箱及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有“商标注册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商: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外包装箱上还标有“商标证号8451109”字样;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的单号350225123199与其在2014年11月30日在淘宝网网站上从“99健康之家”网店购买的热水器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告出具的信息披露回函显示,淘宝网的会员“jsgen88888”姓名为“简水根”,与被告简水根的身份信息一致。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及其外包装箱上使用的“cmiediea”标识及使用说明书上使用的“cmiediea”(“c”“m”为两者相连的艺术化字体)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近似,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英文部分近似;

涉案网店在热水器产品图片上使用的“cmiediea”(“c”为包含“m”的艺术化字体)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近似,涉案网店在热水器商品标题(名称)中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及标注的品牌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与其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5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结合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销售范围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

另查,原告曾就(2014)莱凤城证民字3742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水根侵害商标权,该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该案的起诉。

又查,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于2011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2015年4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28134号),裁定第8451109号“cmiedie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热水器,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上使用的“cmiediea”(“c”“m”为两者相连的艺术化字体)标识及涉案网店销售热水器的页面标注的品牌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热水器产品图片上使用的“cmiediea”(“c”为包含“m”的艺术化字体)标识,均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使用说明书上使用的“cmiediea”标识,“c”“m”为艺术化字体,且两者相连,与“”注册商标中的“”相似,均包含“m”“i”“e”“d”“a”字母,整体结构相似,故“cmiediea”(“c”“m”为两者相连的艺术化字体)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为侵害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简水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涉案网店销售热水器的页面标注的品牌上使用了“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其中,“生活电器”为通用名词,“美的”为该标识中具备识别作用的部分,与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认定为商标相同;

涉案网店上的热水器产品图片使用了“cmiediea”标���,其中,“c”“m”为艺术化字体,“c”包含“m”,与“”注册商标中的“”相似,均包含“m”“i”“e”“d”“a”字母,整体结构相似,故“cmiediea”(“c”为包含“m”的艺术化字体)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被告在其开设的涉案网店销售的热水器商品名称中使用“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侵犯了原告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网店在热水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及标注的品牌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字样与其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侵犯其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虚假宣传与其主张被告侵害第6765872号“⺡”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而后者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热水器上使用的“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其中的企业字号“美的”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相同,两者所处行业亦相同,均为“生活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的“美的”即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关联企业注册并使用在空调、风扇商品上的“美的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第1523735号“⺢”商标自2002年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至2014年期���,“美的”品牌被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十强品牌”,“美的”品牌被评定价值达683.15亿元。

因此,原告的“美的”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告作为专门销售热水器的经营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美的”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但仍购进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热水器进行销售,故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简水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简水根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简水根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销售热水器,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简水根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简水根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简水根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有“美的生活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

二、被告简水根立即停止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99健康之家”(会员名“jsgen88888”)中使用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字样;

三、被告简水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简水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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