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55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速鑫达建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经营者:林兴亲。
被告:温州市龙湾天河乐平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投资人:朱乐平。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速鑫达建材店、温州市龙湾天河乐平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速鑫达建材店、温州市龙湾天河乐平电器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