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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456号
案件名称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56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

委托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LEEIAN。

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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