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28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秀英,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高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高秀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