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初4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一萍,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住绵阳市。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一萍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