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92号之一原告:刘交兵,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异朵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罗香清,该厂的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交兵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异朵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交兵因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异朵灯饰厂和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本院认为,原告刘交兵申请撤回起诉,��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交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刘交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