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段国秀,唐宁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47号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ReinhardHübn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艳。

委托代理人宋合成。

被告段国秀,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唐宁,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国秀、唐宁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6)沪73民初146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基本事实及法律关系也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6)沪73民初146号案件可并案处理。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沪73民初147号案件,将该案所涉纠纷并入(2016)沪73民初146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