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黎秀文与代利平、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叠民初字第542号
案件名称黎秀文与代利平、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秀文,代利平,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黎秀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利平,男。

被告: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洪标,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育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湄,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秀文与被告代利平、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秀文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秀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黎秀文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